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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诺沙星注射液

依诺沙星注射液,西药名。为抗菌药。用于治疗由敏感菌引起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伤寒、骨和关节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败血症等全身感染。

通用名称

依诺沙星注射液

英文名称

Eacin Gluconate Injection

汉语拼音

Yinuoshaxing Zhusheye

药品类型

抗菌药

处方类型

处方药

医保类型

医保乙类

参考价格

15.00元

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依诺沙星。

性状

本品为几乎无色或微黄色的澄明液体。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由敏感菌引起的:

1、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包括单纯性、复杂性尿路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尿道炎或宫颈炎(包括产酶株所致者)。

2、呼吸道感染,包括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支气管感染急性发作及肺部感染。

3、胃肠道感染,由志贺菌属、沙门菌属、产肠毒素大肠杆菌、亲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等所致。

4、伤寒。

5、骨和关节感染。

6、皮肤软组织感染。

7、败血症等全身感染。

规格

(1)5ml:0.2g;(2)2ml:0.1g。

用法用量

避光静脉滴注。成人一次0.2g,一日2次。重症患者最大剂量一日不超过0.6g,每疗程7-10日。

不良反应

偶见食欲下降、恶心、呕吐、胃不适、失眠、头昏、头痛等。症状一般较轻,停药后可消失,个别患者可出现面部潮红、皮疹、瘙痒,心悸、胸闷等症状。

严重和其他重要的不良反应:主动脉瘤和主动脉夹层的风险。

禁忌

对本品或氟喹诺酮类药过敏者、十八岁一下患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癫痫病人以及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可发生中、重度光敏反应。应用本品时应避免过度暴露于阳光,如发生光敏反应需停药。

2、由于一般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者多见,应在给药前留取尿培养标本,参考细菌药敏结果调整用药。

3、本品大剂量应用或尿pH值在7以上时可发生结晶尿。为避免结晶尿的发生,宜多饮水,保持24小时排尿量在1200ml以上。

4、肝功能损伤及肾功能减退者,需根据肝、肾功能调整给药剂量。

5、静脉滴注速度不宜过快,合并使用时不能用含氯化钠溶液的稀释。

6、主动脉瘤和主动脉夹层的风险

流行病学研究报告使用氟喹诺酮类药物后两个月内主动脉瘤和主动脉夹层的发生率增加,尤其是老年患者。风险增加的原因尚未确定。对于已知患有主动脉瘤或主动脉瘤高风险的患者,仅在没有其他抗菌治疗可用的情况下,使用依诺沙星注射液。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老人用药

流行病学研究报告使用氟喹诺酮类药物后两个月内主动脉瘤和主动脉夹层的发生率增加,尤其是老年患者。(见【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1、尿碱化剂可减低本品在尿中的溶解度,导致结晶尿和肾毒性。

2、本品与非甾体类抗炎药芬布芬合用时,偶有抽搐发生,因此不宜与芬布芬合用。

3、环孢素与本品合用时,其血药浓度升高,必须监测环孢素血浓度,并调整剂量。

4、本品与抗凝药华法林合用时可增强后者的抗凝作用,故应避免二者合用。不能避免时应严密监测患者的凝血酶原时间,并调整剂量。

5、丙磺舒可减少本品自肾小管分泌约50%,合用时可因本品血浓度增高而产生毒性。

6、本品干扰咖啡因的代谢,从而导致咖啡因消除减少,血消除半衰期(t1/2β)延长,并可能产生中枢神经系统毒性,故应避免二者合用。不能避免时应严密监测患者咖啡因的血药浓度并调整剂量。

7、本品与茶碱类合用时可能由于与细胞色素P450结合部位的竞争性抑制,导致茶碱类的肝消除明显减少,血消除半衰期(t1/2β)延长,血药浓度升高,出现茶碱中毒症状,如恶心、呕吐、震颤、不安、激动、抽搐、心悸等,应避免合用,不能避免时应测定茶碱类血药浓度并调整剂量。

药理作用

本品为喹诺酮类抗菌药,通过作用于细菌DNA螺旋酶的A亚单位,抑制DNA的合成和复制而导致细菌死亡。具广谱抗菌作用,对革兰阴性和阳性菌抗菌均有较强抗菌作用,对其敏感的细菌有大肠杆菌、变形杆菌、产气杆菌、肺炎球菌、痢疾杆菌、伤寒杆菌及其他沙门氏菌属,最低抑菌浓度(MIC)一般均低于2ug/ml,流感杆菌、淋球杆菌对本品也极为敏感。本品对沙雷菌属、枸橼酸杆菌、绿脓杆菌等耐药性较强的病原菌及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肺炎球菌、链球菌属等均有良好抗菌活性。

药代动力学

本品吸收完全,静脉给药0.2g和0.4g,血药达峰时间(tmax)约为1小时,血药峰浓度(Cmax)约为2mg/L和3-5mg/L。血消除半衰期(t1/2β)约为3-6小时,蛋白结合率为18%-57%。本品吸收后广泛分布至各组织、体液,组织中的浓度常超过血药浓度而达有效水平。本品主要自肾排泄,给药48小时内给药量的约20%在体内代谢,52%-60%以原形从尿中排出,约18%从胆汁排泄。

贮藏方法

遮光,密闭保存。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97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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