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

处方(prescription)是指医疗和生产中关于药剂调制的一项重要书面文件。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版)中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执业药师或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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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处方(prescription)是指医疗和生产中关于药剂调制的一项重要书面文件。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版)中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执业药师或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1、法律性
因开具处方或调配处方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医师和药师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权和修改处方权。
2、技术性
开具或调配处方者都必须由经过医药院校系统专业学习,并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医师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诊断后,在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下,开具处方。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按医师处方准确、快捷地调配,将药品发给患者应用,并进行必要的用药及贮存药品的说明。
3、经济性
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账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在治疗疾病,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全过程中用药报销的真实凭证。
1、按性质分类
(1)法定处方: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医师处方:医师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2、按《处方管理办法》分类
(1)普通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适用于一般常见疾病的常规用药处方。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 “急诊”。用于急诊患者的紧急用药,在调配和发药时会优先处理,以保障急诊患者能快速获得药物治疗。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专门针对儿童患者,考虑到儿童的生理特点和用药特殊性,在药物选择、剂量等方面与成人有所不同。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等特殊性质,此类处方的开具、管理等都有严格规定,以确保药品合理使用,防止滥用。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第二类精神药品虽成瘾性等相对较弱,但也需规范管理,其处方管理也有相应要求。
处方格式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
1、前记
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费别(支付与报销类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和“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
3、后记
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是: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皮克(p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μ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须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出 。这些医师经过专业学习和考核,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能根据患者病情准确判断并开具合适药物治疗方案。
2、开具后,由药师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审核时,药师要检查处方的规范性、用药合理性等;调配即按处方准确准备药品;核对是再次确认药品信息与处方一致,防止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