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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麻美敏片(Ⅱ)

氨麻美敏片(Ⅱ),西药名。为抗感冒药。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咳嗽、咽痛等症状。

通用名称

氨麻美敏片(Ⅱ)

英文名称

Ammonia Meimin Tablets (II)

汉语拼音

AnMaMeiMin Pian (Ⅱ)

药品类型

抗感冒药

处方类型

OTC甲类

医保类型

医保乙类

参考价格

28.60元

成分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片含主要成分乙酰氨基酚500mg、氢溴酸右美沙芬15mg、盐酸伪麻黄碱30mg和马来酸氯苯那敏2mg。

性状

本品为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蓝色。

适应症

本品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咳嗽、咽痛等症状。

规格

每片含主要成分乙酰氨基酚500mg、氢溴酸右美沙芬15mg、盐酸伪麻黄碱30mg和马来酸氯苯那敏2mg。

用法用量

口服,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一次1片,每6小时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不良反应

1、本品主要不良反应有困倦、精神紧张、入睡困难、专注困难、协调性差、头痛、视线模糊,有时有轻度头晕、乏力、恶心或呕吐、上腹不适、口干、食欲缺乏和皮疹等,可自行恢复,幻觉报道罕见,尤其在儿童中更为罕见。

2、儿童和老人服用本品后更容易出现不良反应。

禁忌

1、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2、对对乙酰氨基酚、伪麻黄碱、右美沙芬、氯苯那敏、抗组胺药或本品中任一辅料过敏者禁用。

3、高血压或心脏病的患者禁用。

4、正在服用苯丙胺类兴奋剂(有时用于治疗注意力缺陷障碍)食欲抑制剂或其他含有抗组胺药成份(有时用于治疗过敏)药物的患者禁用。

5、正在服用或在过去两周内曾经服用了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IOs)类药物者禁用。

6、患有胸部感染、哮喘恶化或有严重呼吸道疾病者禁用。

7、孕妇或准备怀孕的妇女,哺乳期妇女禁用,除非在医师建议下使用。

注意事项

1、用药3-7天,症状未缓解,或咳嗽并伴有高热、皮疹、持续性头痛,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葡萄酒、啤酒、烈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3、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分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

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5、甲状腺疾病、糖尿病、前列腺肥大、心律不齐、青光眼、抑郁症、嗜铬细胞瘤、癫痫、长期或持续性咳嗽、支气管炎、慢性肺部疾病、咳嗽痰多或哮喘等患者以及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6、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7、运动员慎用。

8、服用本品后可引起困倦、头晕或视力模糊。因此,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直到能够确定药物没有任何影响。

9、儿童和老人更易出现与氯苯那敏相关的神经系统抗胆碱能作用和异常兴奋(如精力旺盛、烦躁不安、紧张)。

10、过敏体质者慎用。

11、勿过量服药,如过量服药或有严重反应时请立即去医院就医,过量服药有发生肝功能衰竭的风险。

12、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3、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4、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5、如有以下情况,使用前请咨询医师:

(1)正在服用控制血压的药物,如正在服用α受体阻滞剂或β受体阻滞剂的患者。

(2)正在服用华法林或类似的抗凝血药-的患者。

(3)正在服用抗焦虑或助睡眠的患者。

(4)正在服用含苯妥英的抗癫痫药物的患者。

(5)正在服用抗抑郁症药,如选择性5-羟基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或三环类抗抑郁症药。

16、如出现以下不良反应,应停药并立即就医:

(1)排尿困难,患有前列腺肥大的患者更易出现该症状。

(2)出现过敏反应,如皮疹或瘙痒,有时伴有呼吸困难或口唇、舌、咽喉或面部水肿。

(3)出现皮疹、脱皮或口腔溃疡。

(4)先前服用阿司匹林或非甾体抗炎药曾出现呼吸困难者,服用本品后出现相似反应

(5)出现原因不明的青肿或出血。

(6)出现下列的部分或全部症状:意识模糊,坐立不安,出汗,发颤,颤抖,肌肉突然抽搐或血压升高。这些可能是5-羟色胺综合征的症状,较为罕见。

17、如果发生突发性剧烈头痛,突发性腹痛或者便血,应停药并立即就医。

药物相互作用

1、与其他解药阵痛药同用,可增加肾毒性的危险。

2、本品不宜与氯霉素,巴比妥类,解痉药,酚妥拉明,洋地黄苷类并用。

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4、本品不应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时服用。

药理作用

本品中对乙酰氨基酚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盐酸伪麻黄碱能选择性收缩上呼吸道血管,消除鼻黏膜充血,减轻鼻塞、流涕、打喷嚏等症状;氢溴酸右美沙芬能抑制咳嗽中枢而产生镇咳作用;马来酸氯苯那敏为抗组胺药,可消除或减轻因感冒引起的流泪、流涕、喷嚏等过敏症状。

贮藏方法

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708(X-571)-2001-201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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