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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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西药名。为镇咳药。用于伴有干咳的感冒、咽喉炎以及其他上呼吸道对症治疗。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汉语拼音
药品类型
处方类型
医保类型
参考价格
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氢溴酸右美沙芬。
性状
本品为黄色混悬液;味甜,带稠味剂有芳香气味。
适应症
本品用于伴有干咳的感冒、咽喉炎以及其他上呼吸道对症治疗。
规格
100ml:0.6g(以氢溴酸右美沙芬计)。
用法用量
口服。服用以前充分振摇。
1、成人和12周岁以上儿童,常用量每日二次,每次10ml。
2、6-12岁儿童,常用量每日二次,每次5ml。
3、2-6岁儿童,常用量每日二次,每次2.5ml。
临床应用及指南
1、赵劲松,秦铁林通过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联合孟鲁司特钠治疗感染后咳嗽的疗效观察,得出结论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联合孟鲁司特钠治疗感染后咳嗽患者的疗效好,疗效发挥快,同时不会增加不良反应,具有较高的临床推广价值。(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7,10(13):84-85)
2、冯丽芳通过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联合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治疗感染后咳嗽的效果观察,得出结论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联合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治疗感染后咳嗽的效果显著,能有效调节机体免疫功能,降低炎性反应,且不增加不良反应,值得临床推广。(河南医学研究,2018,27(23):4357-4358)
3、敖敏,何刚通过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治疗慢性咽炎所致咳嗽90例的临床观察,得出结论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用于成人慢性咽炎所致咳嗽临床效果良好,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联合抗组胺药对成人慢性咽炎所致咳嗽的临床疗效更快、更好。(上海医药,2014,35(01):32-33+37)
不良反应
可见头晕、头痛、嗜睡、易激动、嗳气、食欲缺乏、便秘、恶心、皮肤过敏等,但不影响疗效。停药后上述反应可自行消失。过量可引起神志不清,支气管痉挛,呼吸抑制。
上市后监测发现使用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出现以下不良反应:
(1)神经系统:嗜睡、头晕、头痛、眩晕、乏力、肌肉不自主收缩。
(2)消化系统:恶心、呕吐、食欲缺乏、嗳气、口干、腹部不适(如胃痛)、便秘。
(3)免疫系统:超敏反应和过敏反应,包括皮疹、荨麻疹、水肿、瘙痒和心肺功能障碍。
(4)精神障碍:易激动、视幻觉、精神错乱,这些不良反应在服用过量药物的情况下更加明显。
(5)皮肤和皮下组织:皮疹、荨麻疹、瘙痒症、红斑、过敏性皮炎。
禁忌
1、对氢溴酸右美沙芬或本药的任何其他成份过敏者禁用。
2、妊娠3个月内妇女、哺乳期妇女禁用。
3、有精神病史者禁用。
4、正在服用利奈唑胺、单胺氧化酶抑制剂、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如氟西汀、帕罗西汀)、安非他酮等药物或服用这些药物停药不满两周的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用药7天,症状未缓解或病情加重,请咨询医师。
2、孕妇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患有持续性或慢性咳嗽、严重肺部疾病及咳嗽变异性哮喘的患者慎用。
5、痰多的患者慎用。
6、CYP2D6基因多态性人群在服用本品之前应咨询医师。
7、正在服用镇静剂、身体衰弱或卧床不起的患者,在服用本品之前应咨询医师。
8、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9、本品不能与含酒精的饮品同时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不得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及抗抑郁药并用。正在服用或停止服用以下药物后的2周内,禁止服用本品,因会产生兴奋、高血压和高热(体温≥40℃)等不良反应:利奈唑胺、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如吗氯贝胺、反苯环丙胺、氯硝柳胺、异丙嗪和异卡波肼)、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如氟西汀、舍曲林或帕罗西汀)、安非他酮、丙卡巴肼、司来吉兰。
2、在开始服用本品之前,如果正在服用以下任何药物,应咨询医师,因为可能需要调整其中任何一种药物的剂量或停止治疗:胺碘酮、奎尼丁、非甾体类抗炎药(如塞来昔布、帕瑞考昔或伐地考昔)、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其中一些用于精神疾病、过敏、帕金森病等的治疗)、祛痰药和粘液溶解药、CYP2D6抑制剂(如氟哌啶醇)。
3、本品不宜与酒精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并用,因可增强对中枢的抑制作用。
药物过量
过量服用右美沙芬可能产生以下症状:精神混乱、兴奋、紧张、烦躁、神志不清、支气管痉挛、呼吸抑制等,根据中毒的程度,这些症状可能会有所不同。
儿童过量服用右美沙芬可能产生以下症状:嗜睡、紧张、恶心、呕吐、步态改变等。
国外曾有报道,滥用含右美沙芬药物的青少年发生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如心动过速、嗜睡、高血压或低血压、瞳孔散大、躁动、眩晕、胃肠不适、幻觉、谵妄、眼球震颤、发热、呼吸急促、脑损伤、共济失调、癫痫发作、呼吸抑制、意识丧失、心律失常和死亡。在中毒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对症治疗,其中包括静注纳洛酮和胃灌洗。
药理作用
该药品为中枢性镇咳药,可抑制延脑咳嗽中枢而产生镇咳作用。其镇咳作用与可待因相等或稍强。一般治疗剂量不抑制呼吸。
贮藏方法
遮光,密闭保存。
有效期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865(X-703)-2001-201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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