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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干混悬剂

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干混悬剂,西药名。为抗菌药。用于​革兰阳性菌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

通用名称

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干混悬剂

英文名称

Clindamycin Palmitate Hydrochloride for Suspension

汉语拼音

Yansuan Kelinmeisu Zonglvsuanzhi Ganhunxuanji

药品类型

抗菌药

处方类型

处方药

医保类型

医保乙类

参考价格

20.00元-60.00元

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

性状

本品为类白色颗粒状物;气芳香,味甜。

适应症

本品用于革兰阳性菌引起的下列各种感染性疾病:

1、扁桃体炎、化脓性中耳炎、鼻窦炎等。

2、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肺炎、肺脓肿和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

3、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疖、痛、脓肿、蜂窝组织炎、创伤、烧伤和手术后感染等。

4、泌尿系统感染:急性尿道炎、急性肾盂肾炎、前列腺炎等。

5、其它:骨髓炎、败血症、腹膜炎和口腔感染等。

还可用于厌氧菌引起的下列各种感染性疾病:

1、脓胸、肺脓肿、厌氧菌性肺炎。

2、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败血症。

3、腹内感染:腹膜炎、腹腔内脓肿。

规格

37.5mg(按克林霉素计)。

用法用量

温开水冲服。按克林霉素计,儿童日剂量为8-25mg/kg(一般感染8-16mg/kg,重症感染17-25mg/kg),分3-4次服用(体重10kg以下幼儿每次服药应不少于37.5mg,一日3次)。

不良反应

1、胃肠道反应:偶见恶心、呕吐、腹痛及腹泻。

2、过敏反应:少数病人出现药物性皮疹。

3、偶可引起中性粒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血小板减少等,一般轻微为一过性。

4、少数病人可发生一过性碱性磷酸酶、血消转氨酶轻度升高及黄疸。

5、极少数病人可产生伪膜性结膜炎。

禁忌

对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作用机制与林可霉素相同,细菌对本品与林可霉素有完全交叉耐药性,对林可霉素高度耐药的患者,也不适宜使用本品。

2、一般胃肠道不适,可不影响治疗,但本品有可能引起伪膜性结肠炎,应予高度重视,如出现剧烈腹痛,频繁腹泻,伴水样和血样便等症状,应停止用药,严重时应输液,处理无效则需服用万古霉素。

3、肝功能损害患者、严重肾功能损害患者应慎用。

4、未足月婴儿慎用。

5、有胃肠疾病史,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伴随性结肠炎的患者应慎用。

6、本品治疗乙型溶液血性链球菌感染,连续用药应不小于10天,以防止急性风湿性发生。

7、小于1个月的婴儿不宜应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可增强吸入性麻醉药的神经肌肉阻断现象,导致骨骼肌软弱和呼吸抑制或麻痹(呼吸暂停),在手术中或术后同用时应注意。以抗胆碱酯酶药物或钙盐治疗可望有效。

2、与抗蠕动止泻药、含白陶土止泻药同用:克林霉素在疗程中,甚至在疗程后数周有引起伴严重水样腹泻的伪膜性肠炎可能。因可使结肠内毒素延迟排出,从而导致腹泻延长和加剧,故抗蠕动止泻药不宜同用。含白陶土止泻药和克林霉素同时口服,后者的吸收将显著减少,故两者不宜同时服用,须间隔一定时间(至少2小时)。

3、本品具神经肌肉阻断作用,与抗肌无力药合用时将导致后者对骨骼肌的效果减弱。为控制重症肌无力的症状,在合用的疗程中抗肌无力药的剂量应予调整。

4、氯霉素和红霉素在靶位上均可置换本品,或阻抑后者与细菌核糖体50S亚基的结合,体外试验显示本品与红霉素具拮抗作用,故本品不宜与氯霉素或红霉素合用。

5、与阿片类镇痛药合用,本品的呼吸抑制作用与阿片类的中枢呼吸抑制作用可因累加现象,而有导致呼吸抑制延长或引起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的可能,故必须对病人进行密切观察或监护。 本品可增强神经肌肉阻断药的作用,两者应避免合用。 

药理作用

1、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系克林霉素的衍生物,其作用机制为抑制蛋白质的合成,主要作用于革兰氏阳性球菌和厌氧菌感染。本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表皮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等均有较好的抗菌作用,流感嗜血杆菌及淋病奈瑟球菌对本品中度敏感。部分耐红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对本品仍敏感。

2、本品对革兰阴性和阳性厌氧菌均有较好的抗菌作用,其中脆弱拟杆菌的MIC50和MIC90分别为0.062和0.5mg/L,对消化链球菌MIC50和MIC90分别为0.125和0.4mg/L。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后药物自胃肠道迅速吸收水解为克林霉素,吸收率为90%,吸收不受食物影响。约1小时达血药浓度峰值,药物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率极高,达90%以上,T1/2儿童约为2小时,成人约为2.5小时,肝肾功能损害时半衰期可延长。药物吸收后迅速广泛分布于除脑脊液外的全身各组织和体液中,在肝、肾、脾、骨、胆汁和尿液中浓度较高。

贮藏方法

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YBH083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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